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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7天就离职被扣千元培训费,法官:岗前培训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发布日期:2026-02-06 15:57    点击次数:101

小张应聘到潼南区某企业,只上班7天便辞职,不料所在企业要求其承担千元培训费。仲裁无果,2025年12月,小张起诉到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近日,潼南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岗前培训属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判决该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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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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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7天后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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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扣除千元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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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潼南区某企业通过互联网招聘平台招录了年轻求职者小张。入职当天,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其中一条特殊条款未引起小张注意,却引发了日后的纠纷:“若员工入职不满三个月即离职,需承担培训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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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7天后,小张便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该企业财务部门核算显示,小张工作7天的工资共计2304元,但依据该合同条款,企业决定扣除1000元作为“培训费”。这一决定让小张感到困惑和不满。他认为,自己接受的只是基础操作培训,是企业让新员工上岗的必要环节,不应由自己承担这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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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该企业态度强硬,坚持认为合同条款明确,扣除培训费是合法合规的行为。协商无果后,2025年12月,小张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却因故未获受理。后小张诉至潼南区人民法院,要求该企业全额支付其7天工资共计23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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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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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前培训是单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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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够转嫁给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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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区分岗前培训与专业技术培训的法律性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条文仅适用于专业技术培训,不包含岗前培训。岗前培训是为保障劳动者具备基本履职能力而进行的必要培训,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相关成本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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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潼南区人民法院认定,小张所接受的培训属于典型的岗前培训,并非专业技术培训。劳动合同中约定岗前培训费由小张承担,实质上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排除了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因此该条款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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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潼南法院判决该企业应向小张全额支付工资23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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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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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前培训与专业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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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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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岗前培训与专业技术培训存在本质区别。岗前培训的目的是使劳动者达到岗位基本要求,是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的基础性培训;而专业技术培训则是用人单位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额外培训,通常需要投入较大成本。用人单位不能通过格式条款将本应自行承担的岗前培训费用转嫁给劳动者。本案中,企业提供的所谓培训,只是让新员工了解基本操作流程和工作环境,这明显属于岗前培训范畴。企业试图通过合同约定规避法定义务,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劳动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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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每一个条款,特别是涉及违约金、培训费等内容时,要明确区分是岗前培训还是专项培训。对于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条款,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必要时可向劳动部门咨询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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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确实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并支出了相应培训费用,可以依法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但培训内容必须属于专业技术类知识,用人单位需保留培训费用支出的相关凭证,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约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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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治报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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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入职7天就离职被扣千元培训费,法院认定合同相关条款无效,法官:岗前培训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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